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 )湖安民初字第52号 原告张健,男, 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江省安吉县进铺镇富华XXXXX,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50XXXXX13。 委托代理人陈陆明,女, 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渐江省安吉县进铺镇XXXXX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50XXXXX28。 委托代理人季晓峰,男, 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XXXXX四组XX号, 公民身份号3210281964092XXXXX。 被告安吉县新城乡建设总公司, 住所地渐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启铭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7293252-4。 法定代表人曹旭东。 委托代理人徐兆红,新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健与被告安吉县新城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和2015年4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陆明、季晓峰,被告新城乡公司的委托代理入徐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张健起诉称:新城乡公司自2014年5月开始,在其位于递铺镇范潭村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四至范国内, 未张贴征收征用土地使用权公告,也未征得其许可,亦未提交国土部门的征收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遂在其合法土地上动工建设.其多次出面干涉, 新城乡公司对其警告置若罔闻, 非法侵占其土地面积已达1000多平方米,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张健诉清本院判令: 1.排除妨善、恢复原状; 2.本案诉讼费由新城乡公司负担,,新城乡公司答辩称: 其建造的河提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且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申清启动国有土地收回程序,收回堤防范国内属于张健的土地,故本案不适宜适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本案所涉堤防已经建成,若按张健的诉讼清求,需要拆除该堤防,后果是浒溪右岸的入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将受到影响,张健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保护方式应当权衡财产权与公共利益.其认为,张健的权益保护方式除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之外还可以按照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其他规定处理,但是本案诉讼方式并不适宜,故清求驳回张健的诉讼清求. 张健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 以证明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至日前为止未被撤销, 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入系其本人, 面积为2739.7平方米的事实.新城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2. 照片若干,以证明诉争土地在工程修建前后状态的事实, 新城乡公司质证认为,照片上反映的是证载土地上的建筑物,但张健需举证证明这些建筑物是在堤防占用的土地之上。 3. 中标通知书一份, 以证明浒溪河道范潭段右岸提防二期工程的招标人系新城乡公司的事实. 新城乡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4.行政判决书一份, 以证明新城乡公司使用其土地的行为属子侵权行为的事实. 新城乡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且房屋拆除单位是原递铺镇人民政府与其公司无关; 该判决书不能作为其公司占用土地无合法程序的证据, 张健应就其公司违法侵占行为进行举证。 5.安吉县水利局文件一份, 以证明新城乡公司向安吉县水利局申清要求关于对浒溪河道范潭段二期工程立项, 且已经获得安吉县水利局批准的事实,新城多公司质证认为, 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是违法占用了张健的土地。 6.土地勘测图一份,以证明新城乡公司因修建堤防占用其1186.44平方米土地的事实,新城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对象均有界议,理由是该测绘图中显示红线内总用地面积为2928.84平方米与土地证裁面积不符,且该测给图没有测绘机构的资质证明。 7.信息公开答复书八份, 以证明新城乡公司在使用其土地进行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和安吉要人民政府批准, 诉争土地至今设有进行征收和出让程序以及河堤建设工程设有安吉县改革与经济委员会的立项批文的事实,新城乡公司质证认为,部分答复书是针对递铺镇城中村改造項日,与本案无关联,安古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2014年5月19日答复书中已经明确说明诉争土地不在递铺镇范潭社区城中村改造项日的红线范围内。 8.工程中标公示、企业网络查询及测绘费发票各一份, 以证明通过招投标程序, 新城乡公司将浒溪河道范潭段右岸提防二期工程建设项日发包给渐江联信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事实以及其委托测绘公司对新城乡公司侵占土地进行了测绘, 并缴纳测绘费用1000元的事实,新城乡公司对证据无异议,但测绘费发票不能证明资质问题. 9.测绘机构证书一份, 以证明其委托的测给公司具有测绘资质的事实.新城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资质证书上设有测绘面积的资质而是地形测量资质,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10.信息公开答复着干,以证明涉案工程是一个没有立项核准、设有建设用地许可、没有土地征收征用手续、没有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征用公告的违建项目,该项日的业主是新城乡公司,系该公司自主开发的项日的事实,新城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但该证据仅证明涉案工程涉及张健的土地没有办理征收征用手续,不具有其他的证明日的,,新城乡公司反驳张健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1.河道整治规划二份,以证明浒溪河道的整治规划已通过安吉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审查,根据该规划河道整治所涉及的属于各个城镇的范围由各城镇组织实施建设的事实。张健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该规划系2003年制定至今超过12年,说明已经失效了。 12.立项请示一份,以证明其公司建设的浒溪河道范潭段右岸提防二期工程已经取得规划且通过水利局立项批准, 是合法实施的事实,张健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新城乡公司于2012年8月11日向安吉县水利局申清关于要求对浒溪河道范潭段右岸提防二期工程进行立项,不能证明清示已获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13.河道水利红线图一份,以证明浒溪河道范潭段右岸提防二期工程,是其公司建设依照规划文件进行施工的事实,张健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该红线图仅能证明涉案工程得到了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所有限公司绘制的红线图, 不能证明新城乡公司占用其土地实施河道建设是合法行为。 14.土地使用权收回请示及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各一份,以证明安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安言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涉案工程所涉及到张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回程序的事实.张健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理由为新城乡公司是受到其诉讼材料后于2015年1月20目才向安吉县人民政府请示,是应付诉讼的行为,且该证据不能证明新域乡公司占用其土地进行建设已经获得了安吉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15.浒溪河道范潭段放样文件一份, 以证明涉及张健土地靠近河堤地段的四至和现有堤防的位置关系的事实,张健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理由为该放样文件说明新城乡公司是在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建设, 根据渐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第4条规定,安吉县属于乙级防洪设施城市,而该证据中的出具规划图纸的测绘公司是丙级的测绘公司, 且不属子规划部门下指的规划设计单位,所以该测绘公司出具规划图纸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16.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完工,日前还剩下绿化工程。河道一旦建成,在管理范围线内禁止建设住宅等破坏河堤的行为,该河堤若被拆除将对进铺街道和灵峰街道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张健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理由为只能证明安吉县水利局子2012年同意了新城乡公司进行河道修建及提防范围内的扩展;②其房屋建于1997年而不是2012年,所以并不在禁止之列;③安吉县水利局可以牵头建设河堤,但没有建设用地规划,不能证明新城乡公司占用其土地进行建设是合法行为;④根据渐江省入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第3条规定,只有人民政府才有权因公共利益拆除相关建筑; ⑸涉案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自筹,并非安吉县财政局拨款,因此该工程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5以及证据9中工程中标公示和企业网络查询材料内容真实明确,且属于本案所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事实,本院子以认定。证据4,系针对案涉土地上建筑物行政强制措施问题所作判决与本案所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子认定。证据6、9 以及证据8中鉴定费发票可以证实张健在本案诉公前有偿委托了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经查,该机构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对案涉工程占有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测绘, 新城乡公司所谓测绘机构无测量土地面积之资质等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10、11、12、13显示的是涉案工程以及强制拆除建筑物是否违反公法的事实,而排除妨害清求权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必要,违反公法与否系权衡行为入过错的考量因素,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4,系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流程,对外尚未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具有否定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本院不子认定。证据15,系测绘机构对建筑物地基位置的测定文件,与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无关联,本院不子认定.证据16,系单位证明材料,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张健拥有位于安吉要递铺镇范潭村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401-26-0-82),该笔土地使用权于2000年6月22日在安吉县土地管理局进行了登记,登记面积为2739.7平方米,使用权终止目期至2047年5月19日。2012年11月7日,新城乡公司作为发包人就浒溪河道范潭段右岸堤防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 后由新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批施工。2015年1月7日,经张健有偿委托安吉蓝图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显示该堤防工程所涉土质河堤实际越界侵占了张健上述享有土地使用权项下土地面积达1186.44平方米,本院通过实地勘察发现,浒溪右岸距离涉案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边界尚有数米的距离,界外原有斗堤已被清除。 本院认为: 一、张健所拥有一笔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范潭村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401-26-0-82),属用益物权, 权利人张健在使用权有效期内对该笔土地得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之积板权能,同时依支配权之性质,亦享有排除他人千涉之积极权能,所谓干涉,系指对使用权的不法直接侵夺、干扰或妨害而言。新城乡公司所发包的浒溪河道范潭段右岸提防二期工程确已逾越上述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边界,无正当占有之权源,亦无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情由,构成对张健的土地使用权的妨害,自主占有人新城乡公司自应承担排除河堤对土地使用权的妨害和恢复土地平整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在界外及时新建河堤,确保浒溪右岸人员财产安全无虞。二、查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应就权利入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入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以定之,涉案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边界距高河岸尚有数米距高, 新城乡公司完全可在案涉土地使用权界外营建河堤来确保河道安金,并无径直越界筑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而改建河堤有碍观瞻与越界筑堤妨害多达1186.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所受损失相比,难谓本案排除妨害清求权的行使构成滥用,纵使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确有逾越边界的必要,亦应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方才能对私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故新城乡公司越界筑堤行为,不能成立有权占有,综上所述,张健要求新城乡公司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吉县新城乡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营建在原告张健所拥有的位于新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范潭村土地使用权(地号为401-26-0-82)项下土地边界内的土质河堤并恢复土地平整,,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县新城乡建设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入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