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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书,或短或长,或言浅意深,或面目可憎,或情理兼备,或生搬硬套,直接体现的当然先是审判法官的水平,实质上也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与司法现状。无奈中国的氛围中八股成癖,学生时代作文用八股,工作后文件用八股,法官写判决书自然也免不了“八股”一下:事实查明,法律依据,判决也就出来了。不过,让人惊讶惊喜的是,近年来,国内的判决书虽然八股痕迹犹存,但却纷纷展现出法官独立的思考过程,“法官开始在判决书中说理了”!网上甚至不断传出各种“雷人”判决、“最牛判决”。本来法官说理谈情乃应有之义,现在法官一说理谈情反被说成雷人,真是好比古人见惯小脚,一见到正常的脚便称大脚。 笔者闲来好事,将这些“最判决书”作了一番盘点,测测身在法律界的你是否真的是一名法律业内人士。
“最牛判决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能写出“最牛判决书”的人水平非同一般,但并非暗指最高院大法官。如果你在百度搜“最牛判决书”,第一个搜出来的居然是来自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这个基层法院的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小小基院,胆敢称最牛,莫非真的卧虎藏龙?哦不,应是卧虎藏牛。那么这判决书牛在何处呢? 首先,这判决书进行了详细的说理。整份判决书24页,除去事实与证据部分占了10页外,法官用了将近十四页来阐明自己的见解与看法。对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对于罪与非罪的不同、此罪(盗窃罪)与彼罪(侵占罪)的区别,刑罚的衡量,整篇判决书说理清晰,逻辑严密,难得的是在诸多专家的意见中做出了自己的判断,更给出了自己的理由,让人心服口服。 其次,如果一份判决书做到上面详细说理这点,可以说已经合格。但要出彩要最牛,必然另有动人之处。这动人之处就在于它说理的方式。
判决精华: 纵观本案前行为合法后行为违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子心存良知。 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队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最洋气判决书”
(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30号
“最洋气”并非说判决书用外文写的,而是在思想中,“西学东渐”,化西方之思想为我所用。这份判决书来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30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且看原文如何“洋气”:
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生活和和美美存在高度可能性。 所谓的法理人情兼备,其实法理本身往往就是人情。而人情常常也体现在一些经典之中。
“最诗意判决书”
(2016)苏1283民初3912号
去年一篇被称“最诗意的判决书”曾在网上火了一把。此判决书“诗意”在何处:
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此判决书,在以法律为依据说理之下,暖心走心,其判决结果更易被公众接受。
“最臭判决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最臭的判决书来自于江苏的彭宇案。判决书原案号为(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之所以说“最臭”,是因为此份判决书不仅有违法理,而且扭曲了大众对正义的理解。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事实证明正是如此。不信,且看原文: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读完此判决简直义愤填膺,拍案骂娘。首先,对侵权行为的存在的证明责任本应由原告承担,事实不清时应由原告承担责任,但判决书却把举证不能的责任落到了被告头上,而去讨论什么“外力情形”,这是有违法理之处。其次,退一步来说,就算是将证明责任分给了被告,虽然判决书一再强调“从常理分析”:人不应该无缘无故去帮助他人,无缘无故帮助他人必有原因,但该判决书实际上却远离常理与人性,把不合理当成合理,以小人之笔判君子之刑。这正是它的“最臭”之处。
“最让法律人热泪盈眶的判决书”
(2016)最高法刑再3号
近年来,因再审被告被无罪释放的案件并不少,但没有一个像聂树斌案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3号]那样,让所有的法律人都能感动到热泪盈眶的地步。
何以这样一份判决书能有如此效果? 我们要考虑到聂树斌案的背景,聂树斌案涉及到一个刚过完21岁生日就被无辜冤死的年轻人,二十多年来,不仅法律人,连社会公众都对该案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无数的法律人不断地在研讨这个案件,为纠正这个司法错误而奔波。判决的关注点在于两句话: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中级人民 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虽然只有短短的两句话,虽然正义的到来比较晚,但总算是来了,我们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我们总算没有空希望一场。
“最宪法判决书”
中国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简单来说,就是被告盗用齐玉苓名字去上学,齐玉苓告其侵害自己的姓名权与受教育权。但是在当时的《民法通则》里只提到姓名权,没有具体提及受教育权。当时的山东省高院在想最高院请示后,便勇敢地在判决书里说: 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这是中国司法判决上第一次直接引用宪法规定的权利,宪法司法化一时成为中国法学界的热点。
“最受关注判决书”
(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
要说哪份判决书最受法律人关注,其实并无定论,因为很多判决在法律界引起的反响之大难分上下。但若从社会公众的热议来看,笔者认为快播案判决书[(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当之无愧。
快播案能引起社会公众的热议来自于该案的全程直播。据新华网当时的报道,直播期间有超过100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四万人同时在线观看;而海淀法院先后发了27条长微博对庭审进行播报,案件的话题页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各路人马,学法的没学法的,纷纷撰文发表看法,辩护人的表情包也满天飞。这种社会集体式的关注使得该案的判决书最为受人期待。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的水平也高,面对洪流般的社会舆论,冷静地在判决书中做出独立的判断。且看它如何分析技术中立的问题:
司法实践对于技术中立的肯定,意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但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与技术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关系,实质上反映了技术使用方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进步还是阻碍进步的作用。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不管社会来了多少“工具杀人”的歪论,一语直接点出技术中立的本质。这种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得该判决书堪称经典教科书式判决书。
“国内最长判决书”
经查,国内最长的判决书来自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关于京城大盗袁宝洪盗窃案的判决书。整份判决书长达345页,约有20万字,读完得两天。判决书如此之长,以至于法院一开始都只是打印了一份给被告签字。但主审法官称写这份判决书,感觉并没费多大事,把工作量分开,很快就写完了。可见,写判决书不仅要有好智力,还应有好体力。 惩恶扬善、公正行法只是法律人的基本要求,当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要做出决定时,他心中最高的情感,一定是悲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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