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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协议终审判决书(民告商胜诉)“全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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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08: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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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0: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撤消协议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通法则
★68.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权利人没有追认的合同、协约为无效协约。)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相关法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8: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从2010年秋天开始诉讼至2012年夏天,我代理的这个协议撤消案在泰州海陵法院一审胜诉,被告泰州华兴药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泰州中院,二审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上午在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泰州中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了维持原判,撤消协议的公正判决。

这是一审开庭后,法庭让原告写个同意法庭调解的方案提交法庭,全文如下:

                        调 解 方 案
尊敬的X庭长,您好!
  透过2011年4月8日的法庭审理,不难看出原告诉无效协议一案事实已成立,被告败诉已成定局。
  由于第一被告和第三人玩忽职守,将原告合法房屋让不具有产权人资格的第二被告在协议上签字并领走了房屋补偿款,导致今年70多岁的原告到目前为止居无定所,在外漂泊,苦不堪言,精神所遭受的伤害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目前就法庭建议调解一事,原告考虑还是接受法庭建议,现将调解方案陈述如下:
一、原告要求第二被告退出拆迁补偿款,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三人用同等面积的房屋和产权人原告杨郭珍实施产权置换。
二、如果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和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第一项方案。那么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三人将原告所拆房屋根据2011年拆迁补偿规定从新计算补偿价值。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法则”、“合同法”中规定,无效协议从初始签定时就是无效行为,不享受法律保护。
三、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三人补偿原告的居住过渡费4.5万元,精神补偿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9.5万元整。
综上,请求法院透过调解,将原告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人的协议纠纷一案彻底解决,原告杨郭珍将不胜感谢!
  
  此致
 
敬礼
          
          原     告:杨郭珍
          全权委托代理人:季晓峰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8: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杨郭珍,女,1941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4102235848,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解家村14组21号。
被委托人:季晓峰,住姜堰市工人新村23号。
    现委托季晓峰在我诉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作为我诉讼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代为参加诉讼;二、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三、代为进行调解沟通;四、代为提起上诉;五、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六、代为财务结算。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2010 年  10  月  16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8: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 事 诉 讼
原告 :杨郭珍,女,1941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4102235848,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解家村14组21号。
委托代理人(一般委托): 陶志萍,女,住姜堰市姜堰镇益民路26号楼607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季晓峰,住江苏省姜堰市工人新村23号。
第 一 被 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住,泰州市富野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同山。
第 二 被 告:唐传才(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11065818,汉族,住姜堰市益民路。
第三人:泰州市天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住泰州市莲花7号区59号楼,法定代表人,周立树。
诉讼请求:请求撤消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第五十四条第(1)项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2)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野徐乡解家十四组房屋合法产权人是唐仁宏、杨郭珍夫妇。因产权人之一的唐仁宏于2007病逝,合法的房屋及财产继承人应是其妻杨郭珍。
唐仁宏与杨郭珍育有二女一男,二女早已外嫁作人妇,一子唐传才也早以去姜堰发展,在杨郭珍没有对其拥有丈夫的房屋财产作出遗嘱或赠予的口头决定、遗嘱公正前,三子女中的任何一位无权对其母的合法财产进行买卖及出让。
原告至今也没有片言只语或书面委托儿子唐传才代理原告去和第一、被告第三人商谈拆迁补偿、安置及代签协议的事项。
第一被告与被告第三人在明知第二被告唐传才不是野徐乡解家村十四组(杨郭珍私有财产房屋)合法产权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与被告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方式哄骗第二被告签下了该协议。
原告曾多方求助乡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救助均无果,因三被告的欺诈、侵权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财产造成难已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近日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第一被告、被二被告与第三人以欺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手段哄骗第二被告签下的拆迁补偿协议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的诉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原      告: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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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6: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09: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天 发表于 2012-6-25 16:47
精彩!

还没有到最后结果呢,不过泰州药城华兴药业公司想翻盘太难了,呵呵
发表于 2012-7-8 14: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真精彩呀!以后多多向老师学习
发表于 2012-7-9 17: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实际经历过拆迁的   这样案子太难了   老季你太牛B了  哈哈
发表于 2012-7-10 09: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第二份诉状
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诉状全文如下:
                                             民 事 诉 状

原告 :杨郭珍,女,1941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4102235848,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解家村14组21号。
委托代理人(一般委托): 陶志萍,女,住姜堰市姜堰镇益民路26号楼607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季晓峰,住江苏省姜堰市工人新村23号。    第 一 被 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住,泰州市富野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同山。

第 二 被 告:唐传才(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11065818,汉族,住姜堰市益民路。
第三人:泰州市天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住泰州市莲花7号区59号楼,法定代表人,周立树。
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 原告依据(2012)泰中民终字第0660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碍,判令第一被告及第三人将原告被拆除的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解家村14组21号房屋恢复原状、赔礼道歉。
    2、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依据(2012)泰中民终字第0660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及第三人将原告被拆除的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解家村14组21号房屋恢复原状,其理由如下:
        原告不服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及第三人签定的无效协议,于2010年12月5日向泰州市海陵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长达一年的诉讼,于2011年11月24日海陵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撤消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及第三人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第一被告不服原审判决,于2011年12月27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涉案房产属于杨郭珍和其子唐传才及女儿所有,拆迁部门与作为该户代表的唐传才签定协议并无过错......。”二审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上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质证、辩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唐传才与天地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得到我方同意,当属无效协议。被上诉人杨郭珍在唐传才和第三签定协议时一直不在场。被上诉人不存在和第二被告串通企图向上诉人多要财产之说。从一审审理中可以看出是第三人采取欺骗手段使唐传才签定了损害被上诉人利益的拆迁协议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且协议签定后,唐传才的行为并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其也未能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对杨郭珍主张唐传才与华信公司、天地房屋拆迁公司签定的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华信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五)项:恢复原状;第(七)项: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 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及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已成立,第一被告及第三人应将已拆除的原告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解家村14组21号房屋恢复原状、陪礼道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的诉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该状诉求昨天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

发表于 2012-7-10 22: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牛13哦
发表于 2012-7-12 09: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牛,很好,充分利用法律,依法维权,才能推进社会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20: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心雪 发表于 2012-7-8 14:58
季老师,真精彩呀!以后多多向老师学习

常交流,互助维权,直至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20: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草根大侠 发表于 2012-7-9 17:34
没有实际经历过拆迁的   这样案子太难了   老季你太牛B了  哈哈

一路走来感觉不是太难,主要是法庭答辩我占了上风。

被告和第三人找来两位证人上庭,结果在我的提问下,被告两位证人证言对原告有利,最终两位证人的证言也成为法官定案的参考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2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众拆迁 发表于 2012-7-10 22:23
真的牛13哦

依法维权,据理力争,赢在对法的理解与运用,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2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众拆迁 发表于 2012-7-10 22:23
真的牛13哦

依法维权,据理力争,赢在对法的理解与运用,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20: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朋朋 发表于 2012-7-12 09:27
很牛,很好,充分利用法律,依法维权,才能推进社会发展。

欢迎朋朋常来玩,问好老弟
发表于 2013-12-5 19: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我要好好学
发表于 2013-12-15 23: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经典之作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08: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雄鹰 发表于 2013-12-15 23:12
季老师的经典之作

该案赔偿目前正在协商中。

但当事人如果早打赔偿诉讼,问题早就解决了。
发表于 2013-12-17 10: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秋后算账的官司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14: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方 发表于 2013-12-17 10:27
看来是秋后算账的官司了!

正宗的百姓和动迁部门的秋后算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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