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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28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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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07: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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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以来,重庆市奉节县张正本先后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康乐镇政府、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县移民局、县环保局等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15次,提起行政复议99件。先后向奉节县人民法院邮寄了81份行政诉状要求立案。在此期间,张正本还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张正本向行政机关频繁申请信息公开,其请求的事项存在类似或相同的情况,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多方面,且存在要求公开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个人信息的情况。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依法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而是通过大量的申请、复议和诉讼,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承包地附着物利益补偿的最大化。

    法院认为,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公民正当合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需求。张正本的行为严重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且明显有悖诉讼诚信的基本要求,构成了申请权的滥用。
    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法院决定对张正本因滥用诉权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作实体审理。对于其提起的其他类似诉讼,将严格审查诉讼证据和诉讼目的,防止恶意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07: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认为,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从中可以看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
    对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如果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可以径直裁定驳回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07: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滥用诉权呢?该负责人提出“四看”标准:
    一看以往的申请。这里既包括“定量”的分析,也包括“定性”的分析。定量分析并不是说原告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绝对数量,而是着眼要求的反复多次。定性分析则是审查申请目的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并具有善意,申请权的行使方式是否正当,申请权的行使是否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二看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按照诉益理论,诉的利益就是原告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没有利益就没有起诉权。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诉讼利益或者仅仅是为了通过诉讼达到宣泄情绪、攻击行政机关等目的而提起诉讼将不受保护,司法程序也没有必要对此类所谓起诉予以启动。
    三看起诉目的是否正当。行政诉讼是为保护处于行政权力相对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裁判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原告起诉的正当性基础。行政诉讼不是当事人依靠主观臆想、随心所欲发泄对公权力的不满情绪的手段和渠道。现实中,原告通过信息公开之诉对行政机关甚至给法院施加压力,企图追求合法利益之外的更大利益甚至非法利益的情形并不鲜见。
    四看起诉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时必须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诚实守诺,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原则从根本上排斥欺诈、泄愤、盲目、重复、琐碎性质的起诉。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存在理由高度雷同,已经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仍坚持提起诉讼,即可认定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07: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7-25 09:08:03|来源: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07: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建立滥诉惩治和禁止的规则。对构成败诉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通过裁判予以禁诉。除法院准许之外,当事人如再有对同类事项提出的起诉,法院一律不予立案。同时,对滥用诉权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应以妨害诉讼为由,予以司法制裁。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07: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申请人通过诉讼、复议乃至信访等途径得不到满足后,把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其他利益诉求或表达个人情绪的途径,希望行政机关在不堪重负或不胜其烦后满足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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