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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星星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韩文借款6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间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4月20日;星星公司向韩文借款作为韩文向星星公司订购某市花园小区商品房预付款处理(双方另订立购房合同),星星公司按时还款,所订房屋销售合同自动失效,如到期不能归还,则所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生效,星星公司十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工作等。借款到期后,星星公司未还款。2008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韩文与被执行人星星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位于某市花园小区206幢501室房屋以882672元的价格出售给申请执行人韩文,付款的方式为2008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缴纳,房屋交付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前。2009年1月7日,韩文与星星公司一起至某市房地产监理所办理了花园小区206幢501室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到期后,星星公司不同意交付房屋,韩文即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星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980万元。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星星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文128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4650元,由被告星星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文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于2011年6月3日查封了某市花园小区206幢501室房屋,后于2013年6月1日对该房屋进行了续封。 又查,2009年6月2日,某市中级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生与被执行人星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市花园小区部分房屋抵偿朱生的欠款701.5474万元。其中, 花园小区206幢501室抵算了685783元。 2009年,异议人金云达通过中介机构与星星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星星公司将位于花园小区206幢501室的房屋以527670元出售给异议人。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于2011年1月5日缴纳了购房款527669.80元。星星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将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异议人金云达向某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花园小区206幢501室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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