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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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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20: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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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通知

    


所属层级类别:[url=]湖北[/url]
所属类别:
发布单位:[url=]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url]
生效日期:
发布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产权调换的,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超过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第六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用地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用地之外的该城中村其他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规定储备。
第二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中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划拨供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城中村土地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
第二十九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储备。
第三十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从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20%,作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扶持。该资金的使用要与城中村改造中违法建设控制、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考虑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涉及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予以减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费率的下限减半收取。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一切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止辖区范围内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治安保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服务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改造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鄂州政发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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