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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模板来源: 作者: 日期:10-01-24 9、《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 10、《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办2008)。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略) (三)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调查获得的资料。 (略) 八、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所谓最高最佳使用,是估价对象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这种最可能的使用,是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并能给估价对象带来最高价值的使用。由于本次估价的目的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因此以保持现状为估价前提。 3、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4、公平原则 房地产估价必须站在公正、保护双方权益的立场上,估价的目标在于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5、替代原则 在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时,如附近地区有若干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价格存在,则可依据“替代原理”推断出估价对象的价格。实际上是找一些与估价对象密切相关而又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房地产作为比较参照物来进行评估,然后对其间的差别作些适当的修正得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格。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总之,在评估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恪守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做到评估过程合理,评估方法科学,估价结果准确。 九、估价方法 根据估价目的,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宅基地面积确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宅基地面积及补偿原则:①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②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③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①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②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③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余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3)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确定 根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规定,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采用成本法测算。计算公式为: ①砖木结构房屋 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 ×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 ②砖混结构房屋 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 ×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使用年限折余率)÷2+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 2、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 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补偿价=重置全价×成新率 (1)对已包含在《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可按该技术标准评估。 (2)对尚未列入《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附属物,如设备类、苗木类、市政管道类、市政道路及桥梁类、庭院类等工程,可按以下步骤据实评估。 首先编制工程造价。按照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及计算规则、费用标准和2008年**月市场价格水平编制附属物工程造价,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建安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然后计算重置全价。对于价值量较小、建设周期较短的附属物工程可以直接得出重置全价;对于价值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附属物工程还应在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加上前期工程费、资金成本等费用后得出重置全价。 根据附属物工程建成时间及使用维护状况算出综合成新率,最后求得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十、估价结果 于估价时点2008年**月**日的拆迁补偿总价为:人民币****元 其中,村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总价为:人民币****元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总价为:人民币****元 以上分别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集体地上物拆迁补偿汇总表》。 十一、估价人员 (略)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开始于2008年**月**日,完成于2008年**月**日。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本报告有效期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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