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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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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2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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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
少、
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
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耕地开垦费:



(一)
占用基本农田的,
按土地补偿费的1.
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
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
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
征用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
0倍以下;
征用其他土地的,
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
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
理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
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
征用耕地的,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
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
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
安置补
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
不支
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
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
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30倍。



(四)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
规章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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