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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拆迁案谈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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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22: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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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拆迁案谈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
                                                                   从一起拆迁案谈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
2008-06-19 | 来源: 法律快车 | 【 】【打印】【关闭
    [案情]: 2006年8月17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6年8月 25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向该市建设局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可以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其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评析]:
一、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该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法定要件中的首要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要件,其余的4个要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内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
综上,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是建设单位,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亦不属于建设项目,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7 07: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没有具体项目,就不可能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也就无从征收集体土地,闲置和荒地例外。
发表于 2014-10-17 07: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程序必须是以竞拍、挂牌、出让、国有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才有资格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初始,需有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批准文件、人民政府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发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发表于 2014-12-8 23: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打这样的官司,诉讼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20: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冬之梅 发表于 2014-12-8 23:07
请问老师,打这样的官司,诉讼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只要是行政诉讼,就有时效限制
发表于 2014-12-9 21: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此贴案情是"2006年8月 25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何时提起的行政诉讼?我这里的拆迁与本案基本一样,2010年9月21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如现在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过了时效?
发表于 2014-12-10 05: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看拆迁公告上的约定。如公告有约定,其诉讼时效在三个月内,如公告无约定,其诉讼时效在两年内。
如没有拆迁公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其有效诉讼时效不超过两年。
发表于 2014-12-10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解惑,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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