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维权的法律困境一:“过劳死”难以认定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看似为“过劳死”在法律规定上找到了安放之处,但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很多“过劳死”的劳动者是因为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可能因劳累在家休息时死亡,而这并不符合视为工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过劳死”具有隐蔽、累积、持续等特点,劳动者或者突发疾病但并未死亡,或者经抢救后在48小时以外死亡,这些例外情形均有可能发生,同样不符合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过劳死”维权的法律困境二:“过劳死”难以认定为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从中不难看出,职业病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其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 但“过劳死”是一个因工作强度或者工作压力过大、不断累积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直至衰竭的过程,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而且从新闻曝光的事例来看,现阶段的“过劳死”大多集中发生在白领、IT工作者等高强度脑力劳动者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的几率少之又少。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共分为10大类130余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常见职业病,而“过劳死”因病因多样、情况复杂,短时间内将其纳入职业病名录、归类固化还存在一定困难。 现阶段侵权之诉不失为一种维权手段。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国内的“过劳死”案例中受害人家属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从侵权的角度主张相应的权利,这不失为现阶段处理此类案件的一种解决之道。 劳动者“过劳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点。首先, 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其次,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休息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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