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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国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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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3: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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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尊敬的    各级        领导 您好!
   本人言仕明现郑重声明:以下所述该为事实,请中央首长及地方领导查证,如发现本人所述事情违背事实,举报无凭,本人愿对此行为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言顺其,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9月28日,住址: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横石村清塘组11号。电话: 15974374928
言仕明,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4月28日,住址: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横石村清塘组.
电话: 13787337247
第一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安国,该局局长
第二被申请人: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群株洲市长
第三被申请人: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顾峰该区法定代表人(原株洲市国土局局长)
根据中国共产党钢领及胡总书记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制制度的意见》、《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除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申请人现依法申请。
1、请求株洲市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永远拒绝受理被申请人向其提交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搬迁的申请。
2、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是和株洲自焚者汪家正等一起的诉讼人,我们从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联教园一期建设项目《征地公告》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安置公告中发现:
被申请人至今拿不出该项目的任何合法证据。
该项目至今都拿不出任何立项批文。
被申请人在职教园征地项目中预审,审核,审查,报批及实施所应用的法律文件,程序,补偿安置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
    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原则,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被申请人张贴的拟征公告没有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途径,申请听证人权利和义务。其征地范围和面积和实际所征收的是一种拆分报批少报多征的行为。因其是职教城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并且没有确定拟征土地范围四致边界。
   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列入土地年度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指标,其所占耕地没有实行先补后占的政策。
   报批前没有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现状调查。没有计数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更加没有征得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至今为止都没有向申诉人开具可以证明其合法财产与实际相符合的的有效票据
    没有开报批前的听证会,没有拟定报批前的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更加没有市政府出具的采纳意见说明书
    以上事实证明,职教园征地报批材料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应有的必备材料。
    该项目没有合法的批准文件,其所提供的省政府审批单农用地转用面积明确为0,且明确载有“在未批准转用前不得改变农用地现状和未利用地现状”
    该项目没有将基本农田和实际征地面积上报国务院。其所占耕地和菜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34条为基本农田随同其所占用的实际面积都应该上报国务院。更没有抄送中央国土资源部和派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也没有上交补偿耕地开垦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没有省林业厅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没有按规定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该项目没有合法的征地公告,申诉人已经就此公告行政诉讼,并被枉法判决,此案仍在申诉期间。
    该项目因报批前的一系列不合法性,申诉人依法享有拒绝权,所以申诉人至今没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包括申诉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至今享有国家农业补贴,该项目所在地至今仍为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何来腾地之理由。
   该项目报批后的听证会完全是走过场。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地农民所提出的一系列合理合法的要求至今没有采纳和落实。也没有征得被征地农民的签字确认,其采纳情况没有报市政府批准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布的《安置公告》没有法律依据又违反征地程序的,其内容也明显违法。申请人已就此公告行政诉讼,此案以受理并未结案。
   该项目实施工作依法本应由市政府和被告共同组织实施。然而其整个实施工作完全是由市政府派出机构云龙示范区及公安和黑恶势力社会非行政合法人员采用欺骗,暴力压迫等手段实施的。根据国土资厅函(2004)209号《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县级以上不包括派出机构及此次征地公告是由市政府和被告共同张贴的事实,且云龙示范区在中国行政区域图上没有合法的地理位置的事实。其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和征地工作都不具备行政资格:
   
     公安全面参与征地活动何来法律依据,其非警务活动是违法行政行为。
    该项目报批后由公安“综合执法队”(云龙示范区下设的拆迁队)和众多非行政人员组织的队伍强行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强行丈量不需要农民现场确认并向申请人发放拆违通知书,将房屋申请人在没经过法院裁定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以此要挟包括申诉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签订征购协议和下达停水停电通知书并暴力实施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连同宗上所述是漠视民生藐视党中央的具体事实
    该项目所说的补偿仅有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农业人员安置,长远生计住房条件至今没有落实。
    被申请人在职教园一期建设项目中,将一些不合法的材料进行报批。于2009年6月15日发布《安置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安置公告》上无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数额,落实社会保障等。被告发布《安置公告》的补偿标准按株洲市20号文件进行。株洲市20号文件发布于2006年,此文件补偿标准已不能保障原告的长远生计及居住条件。且没有纳入报批前的必备材料进行拟征听证,同时也严重违反《立法法》中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是藐视中央近年来的三令五申强调关于征收方面保民生的政策。

该项目采用征购的方式,并非公益事业,  何来强制之理由。
    被申请人利用手中权力,无视法律、法规,发布了《安置公告》和《拆迁公告》,导致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违法、违规暴力征拆行为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申请人承包的田、山、自留地、配套设施未经确认,未补偿就被施工方强行填埋,现又违法发布《限期腾地通知书》,将导致仅有的房屋将被强拆。被申请人没有将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报批材料要件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完全剥夺了包括申诉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享受社保权,抛开了民意,不顾民生,不顾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从精神到肉体给申诉人造成了无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使申请陷入一个“被征收人”的怪圈,有生不如死之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政府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应服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保护私有物权征收、征用之规定。
被申诉人至今未出具政府征用、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文件,在拆迁程序中始终未出具建设项目的政府合法的征收、征用文件。故被申诉人对于申诉人的强制拆迁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布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依法无效,应予以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生存权”、“财产权”。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国务院2010年5月25日《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8号“第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第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决抵制和清除行政诉讼受案“土政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4条第2项第3、4、5款之规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和该项目其它被征地农民已多次上诉到中央、省政府、市、区等,并就该项目“湖南省征地审批 诉讼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年多省高院至今未对其主依据《行政诉讼法》7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的申诉材料也压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迟迟未审理,申请人言仕明已就该项目诉讼被枉法判决一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拆申请书(附带控诉),至今也没得到任何答复,并同时多次要求求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剑,及在司法行政部门发表声明:
申请人提出的补偿要求今后生产生活安置,长远生计,以及申请人在整个职较城征地过程中,有无任何罪行(申请人至今是职保候审,在株洲自焚事件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关禁80多个小时。)
本人愿意接受任何媒体、司法部的审判监督,有罪伏法,无罪申冤。
目前,法律规定需要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规定的征地程序,各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征地报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否则,征地行为将因程序和形式不合法而无效。无论是征地审批机关还是报批机关,都应无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程序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法定程序审批的征地项目的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除应当撤销批文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负责。
反对任何形势下的强拆已不是申请人一个人的心声,同时也是全国人民的心声、民意!
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并曾经为建设法制社会添砖加瓦的维权农民,在当今党中央以及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前阵所说的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被申请人于情、于法、于理也不应该再次逼迫到株洲市汪家正自焚的下场.申请人已经自焚过一次了。其哥哥言顺招在该地区二栋房屋也早已被枉法强拆,至今未得到任何分文补偿安置而流落在外,请有权部门还我公道,草民言仕明誓死保卫家园。
                 此致
湖南株洲荷塘区法院诉讼限期腾地通知书庭审中
    法面对行政强权,一声叹息,正义难伸!
       民遭遇非法裁判,仰天长啸,舍命维权!
         泣血呼唤,阳光温暖,苦难弱民;渴求平安 。   
            试问苍天,公理何在,混沌人间,未来家在何方。
该信寄往: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市委书记陈君文及市长王群
                                              申请人  言仕明13787337247
                                                                       言顺其
                                                                 2011年10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3: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0-22 10: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雁依法维权,不要轻言生死。
发表于 2011-10-22 12: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1-10-22 10:03
支持大雁依法维权,不要轻言生死。

是啊大雁、要把有限的生命扩大到无限!不要放弃,努力才能成功!。
发表于 2012-7-13 07: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诗书茶 发表于 2011-10-22 12:16
是啊大雁、要把有限的生命扩大到无限!不要放弃,努力才能成功!。

生命诚可贵,法律价很高!
发表于 2013-12-9 23: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即然选择走上这条路.一定要坚持到底!
发表于 2014-1-13 12: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生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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