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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拆迁许可证需要听证
作者/ 童 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调整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依据《条例》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采用的是拆迁许可制度,即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才可以实施拆迁。纵观《条例》,其中并没有关于拆迁许可是否应举行听证的规定,而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那么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是否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呢?笔者认为,拆迁许可直接涉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拆迁面积较大的项目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故核发拆迁许可证应当经过听证程序。 一、拆迁许可的性质决定了其应该经过听证程序
拆迁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是拆迁管理部门经依法审查,准许拆迁申请人从事拆迁活动的行为。《条例》在法律渊源上属于行政法规,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拆迁法律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条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即拆迁许可。
笔者认为,拆迁许可作为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同时适用《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了应举行听证和应告知听证权的情形。因为拆迁许可一旦做出,就意味着拆迁人享有了拆除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利,被拆迁人仅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而并没有选择拆与不拆的权利,房屋对被拆迁人来说是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直接涉及其根本利益,所以被拆迁人是拆迁许可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对于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告知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拆迁许可的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应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中将听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应当举行听证的,包括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和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应申请听证的,即③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拆迁许可的听证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可能会出现②、③的情形。
如前所述,被拆迁人与拆迁许可之间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利害关系,所以情形③即采取听证权利告知,由被拆迁人决定是否申请听证,此即应申请的听证。而在拆迁面积较大或者拆迁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因大规模拆迁影响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这种影响一般是全局性的、长期的和潜在的。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这是情形②即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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