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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举刀拆我家,求救帮忙靠大家!鼓楼法院违法受理强拆 时间:2013-02-28 09:23:21 来源: 作者:李宁(网名:宁夏之雪) 我是宁海路鼓楼区被拆迁户,1月6日我家收到行政裁决书,市建委判决以09年的评估价格拆我家房子,这种行为至少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一切行为即使有所谓“规定”依据,也是“恶法”。
今天(1月23日)我家收到了先予强制执行的听证书,市建委于1月22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申请了先予强制执行,而鼓楼区法院居然受理了。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
1,宁海路拆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商业开发,根据有关法律,商业开发不可以强拆。
2,我家不是钉子户,宁海路地段还有几十家没有走,没有任何必要对我家先予执行。
3,依据有关法律必须是“不起诉不申请复议”的案件才可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我家1月6日才收到的裁决书,远远没有过90天的诉讼期。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第三条、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 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鼓楼区法院受理此案已经违反了多项法 律。
我父亲身患高血压高血脂脑梗及糖尿病多种疾病,每天靠多种药物维持生命,我们平时都不敢惹他生气,怕他血压升高,我们无法想象如果他受到了这样的刺激能不 能挺住。我和我弟弟年轻气盛,如果我家房子被强拆,我父亲生命垂危,我们无法想象我们可以压下自己的满腔怒火,去阻止自己犯罪。退一万步讲,我们也一定会 在有生之年,年年月月去北京上访,日日在网络上发帖,揭发市建委,鼓楼区法院的违法行为。我会请我的外国的朋友们在他们的地区,他们的网站上帮我宣传我们 的遭遇,让全世界的人民来评评理。我们一定会一辈子与这些违法的,不公正的,欺压百姓的部门和官员们做斗争,直到打到他们。相信我们说到做到。我在百度里搜索到专门搞普法维权的《中国草根论坛》,随后我向草根论坛求助,草根论坛管理员玉麒麟知道后,主动与我联系,并得知玉麒麟与我是同城人,后来玉麒麟帮我联系了中国草根论坛站长季晓峰先生网页交流后,我爸爸委托季晓峰先生作为我家的委托代理人,在鼓楼区法院强制拆迁听证会上的辩论会上,季晓峰先生义正言辞在短短一个多小时内,当庭指出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先予执行的26个违法点,以下是季晓峰先生的法庭听证质证辩论词。 以下为我们参加听证会的笔录
听证会笔录
季:季晓峰 (中国草根论坛:站长)张:张瑞强(行政庭庭长) 李:李爱峰(房屋所有权人)
张:请申请人先于执行的出示证据和法律依据
市建委出示证据
1,裁决申请书
2,拆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人
4,评估机构公证书
5,拆迁房屋评估表
6,评估表送达回执
7,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和照片
8,双方拆迁协商补偿记录
9, 2009第014号拆迁许可证
10,裁决书送达回执
11,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12, 2012 0904裁决书及送达回执
13,相关的法律依据,搬迁催告书及送达回执
1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张:请归纳下以上证据证明了什么事实。
住建委: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请求住建委裁决,在裁决通知书下达后,拆迁人没有进行答辩,于是我们下达了裁决书,要求在接到裁决书的第16日进行搬迁,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搬迁义务,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张:就申请人出示的证据,被申请人是否要看一下。
季:是的。看完了。
张:请做质证意见,所谓质证意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意见。
季:1, 对申请人提供的南京市城市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他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他的合法性有异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可以作出拆迁裁 决的单位,但在申请人受理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申请所作出的裁决时,在这份裁决中所引用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评估报告,因为作出 这份评估报告的公司的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2010年9月18日-2013年9月17日,故申请人在受理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 建设局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裁决所出示的评估报告不享受法律效应,此评估报告依法无据。
2, 被申请人李爱峰在此房屋中经营已达数十年,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缴税依据,被申请人的房屋评估,理应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八第二款,领取营业执照 一年以上的,按照经营房屋评估,申请人在受理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裁决申请时,没有对这份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属 玩忽职守,此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相关规定,据此申请人申请的宁房裁字2012第094号房屋纠纷裁决书不是生效的房屋裁决书,也不是合法 的行政裁决,对申请人作出的房屋纠纷裁决一案,被申请人将另行诉讼。
2, 南京市城市房屋纠纷申请书,对他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他的合法性有异议,申请人所提供的2009年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所管该地段的领导贪污腐败行 为,该地段的拆迁许可停止,该地段同时也停止了拆迁。所以申请人在2012年6月5日批准了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准予延续拆迁许 可决定书,申请人同意了土地储备中心和区住建局的拆迁许可延期,违反了国务院305号令和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依据的是无效的拆迁许可,关于 申请人作出的拆迁许可侵犯的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另案诉讼。被申请的裁决书中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评估报告,因为该评估报告是建立在评估公 司的不合法之上,所以申请人的裁决申请没有法律效力。
3,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送达回证,对他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该送达回证上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字。可以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限定在五日内不服评估,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事实不成立。
4,公证书,对这份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复印件,不能代表是合法的依据,所以被申请人不予质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因为是复印件,不能代表是合法的依据,所以被申请人也不予质证。
6, 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有异议,虽然是原件,但是下面的委托人是在201几年还是,受托人是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这份证据不能证明 在201几年几月几日两位委托人委托南京市鼓楼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郝武达对李爱峰在城市房屋裁决一案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此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因为在这份 委托书上所委托的郝武达和张希没有“裁决人资格证书”。
7,裁决 表真的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也没有异议。
8,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表,对这份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因为制作他的评估公司的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是2010年9月18日,而该评估报告发生在2009年4月30日,该评估报告依法无效。
9,拆迁补助费用明细,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他的合法性有异议,应为在这份补助费用明细对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房屋没有依据建设部234号令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细则,对被申请的经营房屋根据经营用房评估。对土地没有进行补偿。
10,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他的真实性无法考证,从而不能代表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书的合法性。
11,拆迁评估分户调查表,真实性和合法性和被申请人没有关联,因为被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一位,从来没有分户。
12, 被申请人房屋门口的照相,对两份照片都没有异议。
13, 南京市拆迁房屋调查表,对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有异议,因为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字。
14, 对这份评估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合法性有异议,评估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从而证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的先予强制执行的申请报告所依据的裁决书 为无效。此份评估说明,申请人在受理南京土地储备中心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应该出具和该评估说明相对应时间的评估报告。由此证明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先于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15,这是一份营业执照是北京仁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和评估员资质证书不能证明其合法性,因为复印件不能代表是合法的证据。
16,关于这份草图,南京鼓楼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质证。
17,这组证据共11张,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公司证明,因这组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证明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申请人不予质证。
18,南京城市房屋拆迁受理通知书,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他的合法性有异议,关于这份申请裁决的不合法,被申请人将会另案诉讼。
19,南京房屋纠纷裁决送达回证,对这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
20,函告,宁房裁字2012 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他的合法性有异议,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申请人会另案诉讼。
21,南京房屋纠纷裁决送达回证,对这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
22,被拆迁人补偿方案,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法性有异议,因为他依据的是无效的评估报告。
23,房屋拆迁补偿协商记录,因没有被申请人签字,且五份都是复印件,不能代表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被申请人不予质证。
66:38
市建委:我们下达的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合法,
1,关于评估报告无效,评估机构的资质是由省建设厅管理,如果认为该评估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请向省建设厅举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中有救济渠道,可请专家重新评估。
2,关于延期许可证违法,延期许可颁发为另一个行政行为,在这个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我们下达行政裁决书为合法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0902号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我们申请的先于执行,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张:就本案双方当事人发表了意见,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下被申请人,你们宁海路127-5房屋登记的用途是什么?
李:住宅。
张:你们开始经营时有没有营业执照?
李:有。
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没有?
李:复印件可以了。
张:这个作为证据提交吗?
李:可以。
张:有营业执照原件吗?
李:原件可以来我们这里看。
市建委:营业执照是复印件。
李:要看可以来我家看。
张: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你们档案中有吗?
市建委:被申请人没有答辩,没有主张权利,所以我们的档案中没有。
张:双方当事就南京市住建委的先于执行案件发表了质证意见。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就听证做最后的意见。
市建委:请求准予先于强制执行。
张:由被申请人做最后的陈述。
季:我们刚才对申请人先于执行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今天争义的焦点是先于执行是否合法。不是一两句可以说清楚,请求法庭不是让我们说简单的一两句,我们要把他违法的事实说出来。
张:可以啊。
季: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先于执行一说。申请人申请先于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1,申请人申请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于法无据,该地段的拆迁是纯粹的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无关。
2,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行政裁决书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书约定被申请人在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益,90日内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下达的行政裁决才短短的16天,被申请人还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所以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3,申请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此条约定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而被申请人还没有诉讼。先于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4,申请人申请先于执行中所依据的是未生效的行政裁决书(也就是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理由不成立。
5,关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三个条件都复合,行政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非诉先于执行和行政强拆。
据此被申请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第三条、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 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所以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1,2,3,4,5条规定,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撤销申请人的先于执行申请,还被申请人一个公道。
我们于1月18日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市建委作出的宁拆延字2012第027号《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书》。可是法院和市建委却蛇鼠一窝,他们非法的申请先于强制执行只用了一天就立案了,我们老百姓合理合法的诉求却给我们拖了12天,立案庭的王法官和季庭长回答需要张瑞强庭长的审核,请问什么样的审核却要12天?为什么市建委违法的申请先于强制执行却没有任何审核?连违法都可以受理?至今鼓楼区法院依然没有受理此案,已属违法。
注:此帖文字为网友(宁夏之雪)李金峰之女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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