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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41 编辑 <br /><br /> 申请书 事由:申请已立 “行政案”,变更立案为“民事案件”。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8日向贵院邮寄的《起诉状》立案庭的立案审查程序有误,认定为“行政案” 确有错误,于2014年2月26日由行政庭“赵志群” 法官主持已立“行政案”,现申请人认为诉“淮城镇紫藤树村村民” 一案应属于民事案件,依据《村民自治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村民委员会并不是行政机关,理应属于“民事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所以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变更立案为“民事案件” 特此申请,恳请贵院批准,为感! 此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志龙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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