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王某珠,女,19xx年2月出生,住,xx路7xx弄40号前楼、后楼、灶间
第二申请人:朱某,女,195X年9月3日出生,住,XX路727弄40号客堂。
被申请人:上海市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人代表 不详 ,地址 上海市秣陵路46号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伟,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某良,地址,沪太路655弄1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闸发改信息 (2012)14号文件的信息公开答复,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三十三条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撤销闸发改信息(201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事实和理由 ;
被申请人上海市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为对该区建设用地立项负有立项权利的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请求公开苏州河沿岸地区2号、4号街坊土地储备项目有作出公开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请求给予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其行为违反《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苏州河沿岸地区2号、4号街坊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文件,是因为该项目没有申请立项。
2、被申请人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将申请人引入误区,以达到推卸责任的境地,是一种渎职行为。
3、被申请人没有对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和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第三人)提交的“关于转发《关于闸北区苏州河沿岸地区2、4号街坊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的批复》的通知”尽到审核义务,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和核查,其通知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已是不争的事实。
4、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的第8、14、27条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以“您要求的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为托词答复申请人要求获取苏州河沿岸地区2号、4号街坊土地储备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之规定现向上海市发展和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8月20日
附件 :
1.申请书副本1份
2.关于转发《关于闸北区苏州河沿岸地区2、4号街坊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的批复》的通知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