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 1.民事赔偿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所确定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指的“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因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了50%的民事责任,就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50%的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1)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后者是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因果关系不同。前者是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于说明导致交通事故的成因,以及各成因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属于“事实因果关系”;后者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于解决赔偿责任的范围、比例,属于“法律因果关系”。(3)责任主体不同。前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后者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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