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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的行政复议如何选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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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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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是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属于程序性驳回,类似于行政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这种情况下,该驳回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自己的判断,是行政复议机关自己的意思表示,如果作被告,只能是单独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除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不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发表于 2016-11-21 13: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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