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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委、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效能建设“蜗牛奖”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泰州市效能建设“蜗牛奖”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问题,不断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从今年起设立“蜗牛奖”,对推进重点项目不得力、履职不到位、解决群众关切问题不及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倒逼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快推进快到位。根据《泰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蜗牛奖”的认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成立泰州市效能建设“蜗牛奖”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级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项目办、市招商办、市城建办、市“三服务办”、市效能办等单位组成。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效能办,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认定小组负责“蜗牛奖”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定期不定期召开认定会议,听取工作情况,研究有关事项。 第六条 认定工作根据需要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具体事项相关的群众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章 认定情形
第七条 “蜗牛奖”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及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实事建设的事项、关系群众利益的事项、行政审批(许可)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等。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市效能办认定相关责任部门、处室、个人“蜗牛奖”。 1.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推进不力,未如期实施或完成相关工作的; 2.对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未按时按质完成的; 3.未按法定时间办理项目落户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影响项目推进的; 4.未按序时节点完成城建重点项目工作量,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职责范围内承担的事项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结或推诿扯皮的; 7.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未及时履行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蜗牛奖”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及时组织认定。 第十条 “蜗牛奖”问题线索采取公开征集、专项督查、上级交办(督办)、接受群众举报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等方式收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于每月20日前向市效能办提供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市效能办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在认真听取被认定人的意见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认定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听取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过半数的,即认定为“蜗牛奖”。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蜗牛奖”的单位、处室及个人在有关新闻媒体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部门(单位)被认定一次“蜗牛奖”的,扣除该部门(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分1分。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的内设处室(下属单位)被认定一次“蜗牛奖”的,扣除该部门(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分0.5分,并扣减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该处室(下属单位)全体人员3个月的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列入市级机关绩效管理的人员被认定一次 “蜗牛奖”的,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分0.5分,并扣减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3个月的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和当事人半年的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蜗牛奖”的,由市效能办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或没有明显成效的,予以问责。 第十八条 涉嫌违纪及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由市效能办提请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内设处室和工作人员被泰州市认定为“蜗牛奖”的,由所在市(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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