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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系男士护肤品生产销售公司,被告系企业形象设计公司。2013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某品牌视觉形象设计服务。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然就被告设计方案相关知识产权如何归属产生争议。被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主要销售商屈臣氏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14年7月1日,被告起诉原告及上海屈臣氏著作权侵权,后以撤诉结案。 原告认为,被告恶意向屈臣氏发送捏造事实的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造成经济损失,存在严重主观过错。被告选择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更加重了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3.承担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合同解除后被告设计方案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存有争议,前案以撤诉结案、纠纷未获解决。被告通过向屈臣氏发送律师函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本身并不存在违法之虞,亦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名誉之处。屈臣氏并未要求原告将相关产品下架,双方仍保持合作关系,故原告名誉受损之事实难以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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